课程对象:
进出口企业业务经理、财务经理、主管及外贸单证员、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国际贸易法律工作者、国际运输及贸易经理、商贸业务人员、金融风险控制及会计人员、行政管理经理、国际承运及代理商等。
课程背景:
中国的对外贸易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渗透海外市场,能否拥有金融型和通晓国际贸易法则的外贸人才,已成为外贸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必要条件。
目前,随着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自1994年开始生效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国际商会(ICC)制定了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UCP600的掌握和熟练运用,已经成为高端外贸人才必需的能力和素质体现。但是因为UCP 600较之于UCP 500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必须经过仔细的比对和研究,方可全面掌握和运用。
关于UCP 600及信用证的法律培训专题课程针对UCP 600所进行的新调整,运用生动、灵活、贴切的真实案例,对UCP600新要点一一列举、分析,使每个知识点的介绍既清晰简洁,又通俗易懂。该课程还结合UCP600所更新的知识点,以实际案例教学形式详,详细解析了外贸企业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千变万化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并逐一提出解决方案。该专题培训丰富、浓缩的专业内容,及其合理、顺畅的体例安排,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让受训者高效地掌握和运用UCP600和信用证法律知识,迅速识别和预见诸多法律风险,帮助其合理有效地排除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外贸结算的顺利进行。
UCP 600及信用证法律实务培训介绍: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 准确、清晰。与UCP500相比,变化较大的条款包括:
1、基本概念的明确,如: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经第一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提出了party、honor(承付)的新概念,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不可撤销;
2、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3、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4、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carrier(承运人)、owner(船东)、master(船长)、charterer(租船人);
5、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时,有更多种方式选择;
6、正本单据的确认更加宽松;
7、多式联运提单条款改为: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8、转让信用证:规定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必须提交给转让银行,不能直接寄给开证行;
……等
课程内容: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中的诸多重要法律风险点识别和解析
——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
二、有关信用证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法律优先性的难题
—— 关于信用证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三、信用证领域最新、最重要的国际惯例UCP 600的数十个变化要点及案例
—— UCP 600下信用证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
四、UCP600的应用和信用证纠纷真实案例解析
1、已明确标明代理人的单据为何仍有“单证不符”?
2、“单证相符”已为事实,为何银行仍拒付?
3、卖方已按修改的信用证发货,为何银行仍有权拒付?
4、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买卖双方完全无关吗?
5、为何担保到期,担保人仍须向开证行承担担保责任?
6、没有约定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就一定无效吗?
7、信用证转让和卖方收款权让渡有区别吗?
8、UCP 600是怎样规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的?
9、在什么情况下中国法律不能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
10、怎样区分质量纠纷和信用证欺诈?
11、发运日晚于信用证截止日,单据就一定无效吗?
12、遵守ISBP就是遵守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吗?
13、银行通知在什么条件才是“毫不延迟”的通知?
14、为什么中国法律不保护“缄默保兑”?
15、信用证规定的仲裁条款和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哪个有优先效力?
……
五、UCP 600新要点总结&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六、问题和回答